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拿货不给钱?法院见

发布日期:2021-06-25 10:12 来源: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作者:漆杏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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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近日,自流井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持续3年的买卖合同纠纷。

庭审抗辩,“我欠向某的钱,与你雷某何干”

2019年,张某在饲料经销商雷某处购买了一批饲料,但并未及时支付货款,雷某一气之下,以张某未支付饲料款为由,向本院提起诉讼,要求张某支付货款18145元

承办法官在接到诉讼后,及时组织开庭,但在庭审中,被告张某抗辩其与雷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,并称其是与雷某的供货商向某协商购买的饲料。此外,张某认可欠向某饲料款18145元,但其认为该饲料有质量问题,造成了经济损失,故没有支付货款。雷某无奈之下,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
被告改口,“我记错了,我不欠向某的钱”

2021年5月,饲料供货商向某又以被告张某未支付饲料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,并将雷某列为案件第三人。承办法官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在调解过程中,张某又改口称其并不欠向某货款,因此,庭前调解无果。

随后,自流井法院及时组织开庭,庭审中张某认可其与原告向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,但对货款支付与否,张某称自己已经付清全部货款,而对于在2019年的庭审中所说的还欠向某货款,则称自己记错了。第三人雷某表示对向某向张某主张货款不持异议。

再次改口,“我把钱给雷某了”

自流井法院随后对张某在两次庭审中不一致的陈述作了进一步调查,与张某作了进一步沟通了解。经沟通,张某认可该批饲料确由供货商雷某送货,同时表示货款已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,支付给了雷某,但因时间久远,对具体送货数量、退货数量、已付款金额,张某表示均已记不清。

法院提醒:买卖经营,要诚实守信

自流井法院审理后认为,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,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要义,更是民事诉讼的价值导向。在本案中,被告张某主张其已付清欠款,但既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,也未对其主张作出合理说明,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。而原告向某主张被告张某欠付货款18145元已达到高度盖然性,故本院对原告向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,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限期支付原告向某货款18145元

案结事了:货款付清握手言和

判决后,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,张某未提出上诉且在该判决尚未生效时就向承办法官表示,服从法院判决,并愿意立即履行付款义务,但希望原告向某能与其分摊部分损失。

承办法官了解被告诉求后,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并通知第三人雷某(饲料经销商)到场。经协商,双方最终达成协议,由张某支付向某货款16000元,此后,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。张某当庭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。至此,一起持续3年的纠纷终于得以圆满化解,双方握手言和。

(责任编辑:陈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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